封面新闻记者 杨峰
2025年10月1日,81岁的老人赵某秀(女)在浙江温州乐清市柳市镇一小巷内,看到67岁肢体残疾的林某微(女)摔倒在地,赵某秀主动上前搀扶。因林某微重心不稳且赵某秀身型较为瘦小,两人均摔倒。
林某微身体无碍,但赵某秀左股骨骨折并引发多发性脑梗死等病症,经三地医院转院治疗后,于10月7日去世。
此后赵某秀的子女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林某微起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7万元。
2026年6月初,浙江乐清市法院一审判决了这一案件。封面新闻记者从林某微一方获取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乐清法院认为,本案立案阶段确定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不妥,应调整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判决书截图
林某微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温州)律师事务所黄如盛律师向封面新闻记者表示,本案庭审双方争议集中两大核心法律问题:一是高龄老人无偿搀扶属于见义勇为,救助人意外身亡,受助人是否构成侵权、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双方摔倒、老人死亡的因果关系与过错如何划分。
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林某微在法庭上答辩称,事发当日,她推婴儿车外出,不慎跌倒。跌倒后,她意识清醒、身体无明显不适,能够独立起身,遂自行尝试起身,没有大声呼救或请求帮助。
赵某秀见状后主动提出要搀扶。林某微表示,她当时说,“我没事,不用扶,我自己可以起来”,并称涉案监控视频中她有摆手拒绝动作,但赵某秀仍上前搀扶她,在搀扶的过程中,因双方身体重心失衡,她与赵某秀一同摔倒在地。对于赵某秀的离世,林某微深感惋惜,但不认为自身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乐清市法院认为,本案中,虽被告摔倒在地不存在救助的急迫性,但赵某秀搀扶行为符合传统美德,赵某秀搀扶林某微过程中导致其摔倒并最终死亡,赵某秀子女可以要求林某微给予适当补偿,另外法院不予认可林某微提出的“赵某秀执意强行搀扶自担风险”的意见。
乐清市法院认为赵某秀因就医支出医疗费、救护车费,系直接损失。赵某秀死亡后三原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丧葬费,亦客观上难以避免。赵某秀摔倒就医直至死亡,被告从未出面表达惋惜,也未给予任何补偿,且被告方于庭审中提出赵某秀“自身行动不便、平衡能力有限,却忽视自身风险,不听被告的明确拒绝,强行实施搀扶行为,该行为本身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属于重大过失行为”导致三原告遭受精神损害,因此诉请被告承担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
被告林某微为肢体残疾人,自身收入有限,故乐清法院依法认定被告林某微承担补偿责任需结合其自身负担能力进行综合认定,在原告变更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70000元的基础上,酌情支持补偿金额为2000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2026年6月22日,赵某秀亲属介绍,赵某秀出生于1944年4月,生前随家人在乐清市柳市镇生活,平常外出捡拾废品。他们认为,是搀扶行为导致81岁的赵某秀去世,被搀扶的林某微至少应当承担医药费和丧葬费,他们所花医疗费1.5万元,丧葬费近3万元,而一审补偿金额2万元过低,不足以摊平支出,“补偿太少了”。
赵某秀亲属表示,他们在一审后咨询了很多律师,被告知上诉没有太大意义,可能不会上诉。林某微代理律师黄如盛也介绍,至6月22日,距一审判决规定的15天上诉期还有三天,目前他们暂未收到法院关于赵某秀一方上诉的通知。
黄如盛认为,本案并非原、被告对立的对错之争,乐清市人民法院本次判决兼顾情理与法理,一方面体恤逝者家属丧亲之痛,通过适度补偿弥补家庭损失;另一方面清晰划定法律责任边界,明确无过错不赔偿,杜绝“好心救人反倒巨额赔付”的极端情况,从司法层面守护社会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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