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0日12时45分,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金辰路行驶至胶州路路口处时,与沿胶州路行驶至此处的孙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张某某驾车行经路口未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造成该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
行经路口请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红灯停、绿灯行,切勿抢行、闯灯。路口车流、人流交汇,风险隐患突出,无论是机动车还是电动自行车,都要自觉服从交通信号管理,提前减速观察、礼让通行。心存侥幸闯信号灯,不仅极易引发碰撞事故,危及自身与他人生命安全,还将依法承担相应事故责任。请广大交通参与者时刻绷紧安全弦,严守路口通行规则,文明守法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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