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公开宣判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6名被告人获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金某、陈某、唐某4人均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佳公司”)员工,在非种蛋库从事保管员工作。
2021年1月至2024年9月,被告人姚某、王某在向湘佳公司购买鸡蛋的过程中,分别与被告人吴某等4人相互勾结,利用吴某职务便利,通过更改鸡蛋出库件数、虚报数据、多提少记等方式侵占湘佳公司鸡蛋,被侵占鸡蛋价值超400万元,6名被告人非法获利11万余元~388万余元不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王某利用被告人吴某的职务便利,将湘佳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陈某、金某、唐某明知他人利用吴某的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仍参与配合,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说法:
廉洁从业是每一位从业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无论是否身处监督之下,都应坚守底线、恪守职业道德,摒弃侥幸心理,不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企业同样要压实管理责任,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强化风险排查等日常管控,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同时要注重加强员工法治教育和廉洁提醒,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从源头防范侵占公司财物等违法行为,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造成企业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转自:石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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