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好意互助”
下班后顺路搭载同事回家
若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需要担责吗?
近日
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宋某与刘某同在某店铺上班,从事销售工作。2024年10月22日晚,宋某下班后,刘某出于好意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载宋某回家。
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
由南往北行驶
至安乡县深柳镇某路段的
右侧直行道时向左转弯
与道路左侧同向直行
由张某驾驶小型客车相撞
造成宋某受伤
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
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宋某、张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宋某被送往安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期间,刘某向宋某赔偿了77899.50元(含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的19800元)。
之后,双方因后续赔偿产生分歧,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赔偿其剩余损失189531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且存在违法载人行为,继而引发案涉交通事故,刘某具有过错,其行为与宋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刘某作为侵权人应对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电动自行车后座只能搭乘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其作为成年人搭乘具有违法性,放任危险结果发生,与其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考虑
酌定刘某承担70%责任
宋某自担30%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刘某赔偿宋某
各项损失共计82731.91元
法官说法
该案争议焦点为
电动自行车无偿搭载同事
是否适用民法典
“好意同乘”减责规则?
搭乘人与驾驶人
各自过错如何认定?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原、被告均系成年人,应当知道电动自行车后座只能搭乘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故双方对事故该发生均存在过错。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在事故中无责,但其确有违规乘坐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客观上加大行车过程中的危险性,应对自身损失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同时,被告系无偿搭载,该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善意互助,涉案电动自行车虽属非机动车,但其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同样适用好意同乘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规定,该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对损害的造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综合考虑事故成因、现有证据、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好意同乘”
不是免责金牌
善意需守护
安全更是底线
驾驶人允许他人搭乘
就要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违规载人、超速、分心驾驶等
都要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搭乘人亦应对自身安全负责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综合:安乡法院、都市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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