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左等右等等不到劳动报酬
公司竟称因经营亏损故暂停发工资
且该规定已写入公司制度
这种自行规定的“亏损停薪”制度
能否成为拖欠工资的“挡箭牌”?
来看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安某于2013年3月入职某公司,2019年4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4年6月,该公司拖欠安某工资未支付,同年7月中旬,安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不成,安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安某2024年6月初至7月中旬的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无须向安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该公司称,自2020年4月起,公司制定内部制度并在公司印发,其中规定在公司经营亏损时可暂停发放工资。由于2024年上半年出现经营亏损,公司根据该制度延迟发放安某2024年6月工资,并无过错。
经查,安某2024年5月份的工资于2024年7月下旬才完成支付,即安某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该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内部制度排除执行。用人单位以经营亏损为由单方暂停或延迟发放工资,实质系将经营风险转嫁劳动者,与劳动保障的立法目的相悖,违反工资支付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即使相关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其内容违反工资支付强制性规定,亦属无效。
根据查明的事实,该公司在收到安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确实存在未及时发放工资的违法事实,符合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公司以其内部无效的“亏损停薪”制度作为抗辩,应不予以支持。

- 法院判决 -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应向安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基本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则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
实践中,除了“亏损即无薪”,还有这些欠薪的“花式借口”站不住脚。
比如——
以项目已分包规避责任
某房地产公司是某回迁房项目总承包单位,2017年将该项目幕墙工程分包给李山(化名)。李山又雇佣许某为该幕墙工程提供脚手架搭建劳务,雇佣张鹏(化名)为项目工作人员。
2017年12月,张鹏向许某出具施工单据,确认劳务总费用11万余元,已支付3万元。2019年11月,该房地产公司与李山完成工程结算,确认结算金额441万余元,李山却未向许某支付剩余劳务费。
许某于202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鹏、李山共同支付拖欠劳务报酬83800元及利息,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获得二审法院支持。
司法实践通过裁判规则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复杂用工链条进行了强有力的法律穿透,提示处于链条顶端的合规企业要主动加强监督与管理,切实履行其审核分包方资质、监督工资发放的义务。
再如——
以券抵薪、以物抵薪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中,2023年1月至6月期间,某网购平台供应链公司以消费券的形式发放小刘的工龄补贴,该消费券无法提现,且只能在指定平台消费。
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于是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小刘要求供应链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工龄补贴差额2065.53元的诉求。
法官提醒,任何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不能用消费券、购物卡、代金券或实物等非货币代替。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别轻信“公司困难”“福利替代”等说辞,及时收集证据,依法维权。
综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工人日报》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
QQ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