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是广西某公司的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公司可调整员工岗位、工作地点,员工不服从调整或连续旷工2天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规定,公司可解除合同。 一年前,公司向丁某发出调岗协商函,将她的工作地点从南宁调整到广州。丁某书面明确表示拒绝,并继续在原岗位上班。公司随即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单方辞退丁某。之后,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近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虽有自主经营权,但调岗并非单方决定权,必须满足正当、合法、合理三大条件。广西某公司称因经营困难调整架构,却无法证明丁某的原岗位已撤销,且有证据显示,该公司意图通过调岗迫使员工主动离职,变相裁员,并非合理经营需要。该公司调岗的程序也不合法,公司未与员工协商好工作待遇、补助等,即单方发函要求报到,员工拒绝后也未再沟通,程序违法。调岗后工作地点从南宁市变更至广州市,属跨省调动,显著增加员工通勤与生活成本,未协商补偿即强制调动,超出合理范围。 由此,法院认为广西某公司调岗不合法,丁某在原岗位上班不属于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向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97万余元。
(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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