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2022年应休年假10天,实际休了8天;2023年应休10天,实际休了6天;2024年应休15天,一天没休。离职后,王某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却搬出内部规章制度:“未休完的年假可转入下一年度,但必须在下一年度休完,未休完则作废。”公司认为,王某2022年和2023年没休完的年假已经在次年作废,不用给钱。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制度属于单方清除劳动者年休假天数,变相损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不合法!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王某2022年至2024年全部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官明确指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休假而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不休的情况下,才能视为劳动者放弃休假。除此之外,单位无权单方清零或作废员工未休的年假。未休年假,单位应当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含正常工资)。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是用人单位的“福利”,更不是可以随意剥夺的“赏赐”。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若与法律相悖,一概无效。劳动者遇到此类“作废”条款,可依法维权,主张未休年假工资。用人单位也别再拿“公司规定”当挡箭牌,法律底线不容逾越。(工人日报)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
QQ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