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杜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按照犯罪分子指令对接被害人定点取现、转移诈骗资金,并纠集多名未成年人参与作案,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据悉,2025年6月至7月期间,多名被害人陷入网络交友电信诈骗圈套,按诈骗人员要求将被骗现金放置于指定偏僻地点。被告人杜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根据上家指示纠集多名未成年人,创建群聊,事先踩点寻找偏僻地点后在群内将位置发送给被害人,并在群内伪装身份配合上家引导被害人将被网络诈骗资金放在指定位置,待被害人将资金放置于指定位置离开后,取走资金并交付给上家。
2025年7月7日至7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杜某等人先后作案9起,涉案诈骗金额共计35.1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000元。最后一起作案中,因被害人使用假币,杜某等人被当场抓获,该起诈骗6.6万元未遂。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客观上深度参与诈骗关键流程,配合完成踩点、聊天、赃款收取、转移闭环,与诈骗行为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应以诈骗罪共犯定罪处罚。杜某部分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杜某的行为服从于上游诈骗分子的整体安排,未参与诈骗方案的策划、欺骗话术的设计等核心环节,非法获利亦显著少于上游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杜某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杜某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杜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闽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杜某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电信网络犯罪全链条从严打击,事前通谋、事中参与踩点、定点取款、转移赃款等行为,不再简单认定为帮信类犯罪,符合共同犯罪要件的,直接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广大群众勿轻信高薪兼职、跑腿取现等诱惑,不要沦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工具人。同时提醒未成年人,坚决抵制他人利诱、教唆,远离各类涉诈违法犯罪,树立正确法治观念,守住法律底线。
作者: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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