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成都市养犬人和犬只数量、种类不断增多,因养犬引发的伤人、扰民及相关矛盾纠纷等问题日益呈现多样化趋势。
值得一提的是,现行《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从2010年施行以来,在维护超大城市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已不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现实需求。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5月27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此举标志着成都市文明养犬管理进入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
《条例》共48条,分为总则、养犬管理的职责与义务、养犬管理服务、养犬行为准则、犬只安全管控、法律责任、附则7章。
《条例》明确健全养犬管理体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专题会精神,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开展执法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管理,实现多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全方位监管格局。强化养犬登记管理,明确公安机关负责限养区和非限养区所有犬只的登记管理,优化养犬登记网上办理流程,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取消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提高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的积极性,实现犬只全域登记管理。
同时,《条例》强化养犬人管理责任。按照养犬人是犬只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原则,规定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承担因养犬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明确养犬行为准则,对遛狗牵绳、清理犬粪、虐待遗弃犬只等市民普遍关心的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设置对应罚则,督促养犬人积极履行养犬管理责任;实行养犬人惩戒管理,规定被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年内不得办理养犬登记。
在加强人身健康安全保护方面,《条例》针对烈性犬等危险犬只,规定限养区禁止饲养危险犬只,非限养区饲养危险犬只应当拴养圈养、张贴警示标识、丢失后及时寻找并报告等养犬规范,严格限制危险犬只外出活动和进入限养区。《条例》所提及的限养区,包括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全域+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区域(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由管委会负责限养区的划定和公布工作)。非限养区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条例》规定,限养区原则实行1户1犬(残疾人饲养导盲犬等服务犬除外)。幼犬出生后3个月内,需通过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和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等方式,妥善处置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此外,为适应宠物经济发展需求,《条例》将商场、候车室、候机室从犬只禁入场所修改为由经营者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犬只进入,同时规定允许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明确开放时间、配备犬粪收集容器等,确保既“管得住”,也“放得开”。对于残疾人根据需要饲养必要的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不再限定养犬数量,同时规定允许残疾人携带服务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
四川新闻网 记者 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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