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直播电商行业高速发展
人员流动频繁
竞业限制纠纷也愈发普遍
直播运营
签署了竞业限制条款
离职后
自己开号、搭团队、做同类直播
是合法创业还是违约行为?
《工人日报》记者5月8日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直播圈”的竞业限制纠纷,法院通过这一真实案件的判决,提醒直播电商从业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守住职业底线。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张某以直播运营身份入职一家直播公司,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邮政类产品直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员工保密协议》。
同年9月,该公司发现张某出现在其他直播间里,售卖的也是邮政类产品,甚至直播话术、直播间装修风格都与己方类似,该直播间链接的店铺主体是张某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于是公司对张某进行了警告,并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公司直播间的投流和运营,应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违反张某需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为张某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并向公司支付离职前一年度总收入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张某还应继续赔偿损失。
关于竞业限制范围,双方约定了张某在职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内,不得在江苏省和北京市范围内从事邮政产品相关直播。
2023年2月和4月,公司又多次发现张某在其他直播间账号售卖与己方相竞争的邮政产品,在与其沟通后,张某主动提出了离职。之后公司依约按月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公司发现张某离职后更加频繁地进行竞业行为。与其沟通未果后,公司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张某经过培训后已知悉投流技巧、成交策略、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作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职后从事相竞争的邮政类产品直播业务,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因此诉请判决张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其所获得的运营收益。其中,违约金为张某在职期间年收入的20%、运营收益100万元。
张某对此不予认可,辩称自己主要负责直播间引流和运营,并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且不认可从事公司所述的竞争行为,不同意支付任何赔偿,如法院认定违约亦要求对违约金进行酌减。
判决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书》《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张某依据上述协议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提供的证据确能证明张某离职后与他人一起从事了邮政产品直播的竞业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公司违约金4万余元,驳回了公司其他诉请。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竞业限制制度发挥着平衡企业权益与员工择业自由的重要作用,企业与员工均需准确把握边界,既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又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发展权,实现双赢。
1.明确主体范围,规范协议内容
竞业限制并非适用于所有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其适用对象应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审慎评估劳动者是否确实接触、掌握商业秘密或核心技术,避免主体的不当扩大。此外,竞业限制协议应就竞业行为、限制地域、期限及经济补偿数额、违约责任等作出合理约定,不得随意扩大竞业范围,劳动者亦应充分了解自身岗位性质,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限制条款,可适时提出异议,最终双方协商签订合理、规范的协议。
2.恪守竞业约定,避免违约赔偿
竞业限制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可依法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亦应恪守诚信原则,尊重契约精神,在职期间及离职后的限制期限内不得入职与原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企业,也不得自营同类业务等竞业行为,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切勿因侥幸心理无视协议约定,一旦构成违约需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单位损失的,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3.强化证据意识,依法维护权益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须就劳动者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或自营竞争业务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须就损失情况进行举证。
劳动者主张违约金过高,则应就违约金数额远超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提供相应证据。双方在履约过程中须注重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在争议发生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人日报 记者 张伟杰 通讯员 韩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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