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争议在休息休假类案件中占比很高。北京二中院梳理出几个常见问题,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引。
福利年休假未休,能否要求折现?在一起案例中,张某某主张未休的福利年休假也应获得工资补偿。法院认为,法定带薪年休假是法定补偿,而福利年休假系用人单位自主给予的特殊福利。除双方另有约定或用人单位有相关规定外,劳动者未休福利年休假的,不享有未休年休假工资。
春节“多放的假”,能否抵扣年假?某公司春节期间在法定假期基础上额外放假,后主张多休的天数应作为年休假扣除。法院认定,公司未能证明告知劳动者这些天属于年休假,因此不能抵扣,仍须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应明确告知休假性质。
休假天数依据的工龄怎么算?武某入职甲公司前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但甲公司主张其在公司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不具备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法院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的累计工作时长。
此外,朱春涛在通报中指出,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违规设定年休假享受条件,如“逾期不休自动作废”,或因工作安排不合理致使劳动者无法休假。部分劳动者因顾虑工作或职业发展,在职期间未主动申请休假,往往待离职后才集中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近三年,北京二中院审理此类案件共1692件,占休息休假类劳动争议案件的40.5%,占比最高。
“年休假纠纷高发,反映出部分用人单位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武丽君认为,“逾期不休自动作废”这类规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能休假的,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安排了年休假而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劳动者无权再要求补偿。(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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