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入境香港旅客因进口未完税香烟,分别因未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及进口另类吸烟产品,违反《应课税品条例》和《进出口条例》,于5月4日及5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3个月至6个月及罚款1000港元。海关表示,监禁判刑具有相当阻吓作用,并充分反映罪行的严重性。

海关展示38岁被告行李内检获的未完税香烟及另类吸烟产品
三宗案件中,海关人员于5月1日在香港国际机场截查两名分别为34岁及38岁的抵港男旅客,在他们携带的个人行李内共检获约3.7万支未完税香烟,市值约18.8万港元,应课税值约12.4万港元,以及检获约8.5万支另类吸烟产品,市值约22.9万港元。该两名旅客随即被捕,经审讯各被判处监禁6个月及罚款1000港元。
另外,海关人员5月4日在香港国际机场截查一名24岁抵港男旅客,并在他携带的个人行李内检获约3万支未完税香烟,估计市值约12.1万港元,应课税值约9.8万港元。该名抵港旅客随即被捕,经审讯被判处监禁3个月及罚款1000港元。
海关提醒市民,根据《应课税品条例》,香烟属应课税品。任何人士若进口、处理、管有、售卖或购买私烟,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200万元及监禁7年。根据《进出口条例》,任何人进口另类吸烟产品,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200万元及监禁7年。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182 8080,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账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网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举报怀疑私烟活动。
转自:香港文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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