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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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林某入职某物流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由林某担任危险品运输车驾驶员。2019年4月29日,林某在驾驶公司车辆运输途中发生侧滑事故受伤,同年8月,人社部门认定其为工伤,2023年6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构成十级伤残。因物流公司未及时足额缴纳林某受伤期间的工伤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对其一次性伤残相关待遇不予支付。2023年7月,林某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的核心争议集中在林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标准。物流公司主张应以银行转账发放的每月约4000元为计算基数,而林某则提出,其工资由银行转账与现金发放两部分组成,受伤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10117元,并提供微信群聊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现金发放“吨位费”的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认定。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林某已书面通知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工资标准,结合微信群聊记录、2019年2月起公司新增“吨位费”的工资构成变化,以及物流运输行业常见的计件、计吨补贴发放惯例,林某主张的现金发放部分具有高度盖然性。作为掌握工资发放原始记录的用人单位,物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现金发放的具体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采信林某主张的月平均工资10117元。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因物流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林某无法通过社保基金享受相关待遇,按照法律规定,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最终,法院依法核定林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扣除公司已垫付部分,判令公司支付剩余款项。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聚焦物流运输行业用工特点,通过司法裁判厘清工资标准认定、欠缴社保责任等关键问题,不仅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更在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用工秩序层面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在工资标准认定上,法院坚持实质审查原则,结合微信群聊记录、工资构成变化、行业惯例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采信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标准,既还原了劳动者工资的真实构成,也彰显了司法对劳动者合法报酬的全面保护。
在社保缴纳责任上,法院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待遇由其自行承担,以司法强制力倒逼用人单位履行法定缴费义务,从源头上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及时获得救助,凸显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民生保障价值。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法院强化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举证义务,明确其作为用工管理主体,负有留存、提供工资发放完整记录的责任,未能举证则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裁判导向既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行为,也为劳动者维权减轻了举证负担,推动形成“用工有规范、维权有路径”的良好法治环境。
转自:岚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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