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人民法院报公布一则案例:2021年1月4日,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期限自2021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3日的《劳动合同》。刘某2021年12月8日至10日申请事假,休假申请表载明请假事由为“爷爷过世,回家奔丧”,该申请表中有行政管理部人事签字。2022年8月19日,公司以刘某旷工、未经部门主管审批即休假、不能胜任现在岗位工作要求等理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后刘某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以正当理由申请事假,用人单位不得无故不予批准。刘某申请事假事由符合人之常情,且已获人事部门审批,履行了请假手续。公司未能证明不批准该事假的正当性,其他解除理由也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公司以旷工等理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请假回家奔丧,这是人伦常情。用人单位履行审批手续时,应结合具体情境,考量请假事由的正当性、紧迫性及合理性,对劳动者的事假请求不应过于严苛。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数据显示,近三年该院共审理135件涉事假案件,其中部分是用人单位滥用审批权、拒绝劳动者正当请假请求引发的纠纷。这些案件的判决,也明确了一个底线:用人单位行使用工权,必须尊重公序良俗。
当然,诚信是双向的。
个别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前后虚构事由“拼假”,或借轻微病症长期“泡病假”,不按照用人单位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拒绝补正且未返岗的,用人单位也可依制度规定处理。
转自:人民法院报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
QQ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