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吃早餐”=严重违纪?4月28日,深圳政法披露一则案例引关注。据悉,张某是深圳某科技公司的员工,入职刚满一年的时间。2024年5月,张某因为在上班时间吃早餐与老板发生争执,随后被微信通知“不用再来上班”。张某认为公司此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结清工资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事发后,张某多次和公司沟通,但是双方各执己见,难以达成一致。张某遂向坪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
那么,公司以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员工在上班时间吃早餐,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呢?这就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公示的,员工的行为在性质与后果上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如果说相关制度程序存在瑕疵,或者行为后果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直接辞退员工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调解员指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限定,只有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公司支付张某工资余款及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8000多元。双方劳动关系就此解除,所有争议一次性了结。提醒:用人单位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时,要注意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到位。
转自:深圳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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