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大促期间,
六旬李阿姨在排队间隙席地而坐,
然而,一根脱落回缩的“一米栏”绳头,
竟如暗箭般击中她的右眼……
这究竟是怪旁人动作冒失,
怪阿姨坐姿不对,
还是怪主办方管理缺位?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某消费节期间,某品牌公司在商场中庭举办大促,现场用伸缩隔离带围出排队区域,周围也并未设置座椅或休息区。年过六旬的李阿姨站立许久后体力不支,便在隔离带内的空地上席地而坐。
此时,排在附近的黄女士正弯腰为孩子脱外衣时,衣服恰巧钩住了隔离带的锁扣上。为了取回衣服,黄女士用力一拉,不料隔离带锁头脱落,绳带瞬间回缩——绳头击中席地而坐的李阿姨右眼。李阿姨被120送医,诊断为右眼眶周软组织淤肿、结膜出血。此后数月,她接受视网膜激光光凝术。
司法鉴定认定:李女士虽未构成伤残,但伤后需休息90至12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各项损失共计12000余元。就责任承担问题,三方协商未果,李阿姨遂将黄女士以及某品牌公司一同诉至人民法院。
李阿姨诉称:黄女士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品牌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现场秩序混乱、无人疏导,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黄女士辩称:其未直接接触原告,伤害系隔离带回弹所致,因果关系不成立;且李阿姨自行坐地,若其处于站立状态,则绳头仅会击打身体,冬季衣着厚实不会受伤,因此李阿姨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某品牌公司辩称:排队不设座椅属常态,原告坐地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活动有预案,现场有广播提示,事发后已拨打120并安抚伤者,已尽合理义务;且活动外包第三方公司承办,现场管理应由活动承办方负责,其并非安全保障义务人。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黄女士为其子脱衣时,衣物钩挂伸缩隔离带,其拉扯行为直接导致锁头脱落、绳带回缩,回缩的绳头击中李阿姨眼部。黄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人员密集的排队区域拉扯隔离带可能伤及旁人,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针对黄女士关于“原告坐地属重大过错”的抗辩,不能成立,活动现场未设置休息座椅且排队持续时间较长,结合李阿姨六旬高龄,短时席地而坐符合常理。从法律意义上讲,李阿姨并无过错。
针对某品牌公司关于“活动已外包、应由承办方担责”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经营者、管理者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主体,不得以外包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某品牌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应保障活动参与者的安全,提供安全的商业活动环境,某品牌公司虽设置了隔离带,但未对排队人数、人员密度、现场秩序进行有效管控,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黄女士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李阿姨各项损失共计12815.27元,某品牌公司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现已生效。
转自| 新闻晨报 记者 姚沁艺 通讯员 俞云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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