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公司高管,利用职务影响力,组织公司40多名员工给他干私活,研发和本公司同业竞争的通信产品,时间长达9年。
这名高管被公司起诉到了法院。4月23日,江苏高院发布了该案的审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南京某通信网络公司某高管,伙同两名技术经理,在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和影响力,组织本公司40多名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利用本公司办公室、实验室、部件设备等物质资源以及产品优化方案等研发经验,为三人在外设立的2家同业竞争企业干私活,研发同类通信产品并投入市场销售,时间长达9年,自2013年起到2022年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袁滔:
企业的员工对企业是有忠诚的义务,不应该是”做私活“,他做了这样一个产品或者做了研发,应该本来归于原告公司,但是他把这个交易机会商业机会抢走之后,对于原告公司来讲就是直接的损失。
公司把案涉高管等3人及2家企业告上法庭,索赔3000万元。2025年3月,江苏高院二审判决,认为5名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袁滔:
这个案件”干私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实不是我们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那种具体的侵权行为,所以这个案件当时我们适用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兜底条款,这个兜底条款就是诚实信用的条款,我们认定他这个行为是违反了诚实信用,而且是公认的商业道德,从这个角度认定他这个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综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销售涉案通信产品系统模块的情况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上限,判决5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80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袁滔:
500万是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额判的,被告的行为非常恶劣,实际上是在职期间直接做了这个事,你应该正当的竞争,这种“内卷式”就是为了竞争,最后卷到采用了一些非法的不诚信的行为去竞争,这种情况肯定要严厉打击。我们法院给出的裁判指引,就是给你这样的一个价值导向,你不能做这样的事情,我们是在司法上给予一个否定性的评价。
转自:江苏广电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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