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比三家
是消费常态
可买房时怎么有点不一样……
无力支付全款导致交易失败,
另寻中介成交后引发诉讼
甲中介公司掌握某小区某室房产信息,2025年3月2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带李某看房,次日组织李某与房主商谈。商谈时李某对房子报了意向价,也提到3万元中介费。但由于李某无力支付全款,房主与李某未达成一致。
后甲中介公司得知,李某通过乙中介公司与房主成交,遂起诉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支付3万元中介费。
法院:不属于“跳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日下午,案涉房屋信息已在乙公司网站发布;3月4日,乙公司组织李某与房主商谈成交,李某与乙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并支付1.8万元中介费。
法院认为,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系该房屋独家代理;乙公司在甲公司组织谈价前掌握房源信息并主动提供给李某,李某作为购房人有权选择中介机构。乙公司已履行居间义务,李某也支付了合理费用,双方中介合同依法成立。甲公司虽与李某形成事实上的中介合同,但甲公司未促成交易,且无证据证明李某利用其提供的机会绕开交易,不符合“跳单”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甲公司要求李某支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跳单”≠“更换中介成交”
在房屋居间服务领域,“跳单”并非简单的“更换中介成交”,其核心是委托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某中介提供的独家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该中介直接与交易相对方完成交易,损害中介合法权益的行为。
认定“跳单”需把握三个核心要件。其一,中介已按约定提供有效服务,包括提供真实房源信息、组织交易双方沟通商谈等,且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中介合同关系;其二,委托人确实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这是认定“跳单”的核心——若委托人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同一房源,未依赖该中介的服务,则不构成“跳单”;其三,委托人存在绕开提供服务的中介,直接与交易对方成交,或通过其他中介成交但实质利用了原中介服务的行为。
本案中,甲公司虽带看房屋、组织谈价,但未促成交易,且无证据证明其系独家代理。李某通过乙公司获取房源并成交,未利用甲公司的服务机会,其选择更优中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故不构成“跳单”。这也提醒,中介机构应提升服务质量、明确服务范围,同时可通过签订书面中介合同、约定独家代理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委托人也应在接受中介服务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选择权。
- END -
综合|公众号@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CCTV今日说法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
QQ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