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在国际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襄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部分案例。去年,襄阳某装备公司3名员工离职时,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将公司技术类信息或者市场类信息拷贝后带走,并另起炉灶以此获利,最终3人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刑。
襄阳某装备技术公司(简称1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有普通机械装备系统集成设备及其零部件等,自成立以来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并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一系列保密措施。
被告人、原1公司副总、技术负责人孙某、杨某、田某,曾分别担任公司保密委员会成员或涉密人员。3人先后离职,离职前均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将技术类信息或者市场类信息拷贝后带走。
2022年9月,杨某、田某成立2公司。其中杨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田某为公司监事,并招募孙某加入并担任技术负责人,三人均系公司股东。
后杨某、田某决定利用此前从1公司带走的技术类信息和市场类信息,生产拉矫机等同类产品,以低于1公司报价争取客户。
经鉴定,2公司设计、生产的拉矫机等设备使用的技术图纸与1公司同类产品秘点相同或实质相同,属于侵犯了1公司的商业秘密。
经审计,2公司向1公司原客户交付拉矫机等设备11台,共造成1公司销售利润损失393.52万元。1公司为减轻对商业运营造成的损失升级加密软件,产生补救费用33.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害单位投入大量研发费用,相关的技术类信息及市场类信息等均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多项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被告单位宇某公司利用所掌握的1公司商业秘密,生产、销售同质产品,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3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025年8月,3人均被判处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3人须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427.32万元,并分别处罚金。
近年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持续打造知识产权纠纷“一站式”解决平台,在全市设立47个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服务范围覆盖近百家园区或重点企业,依法严惩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该院知识产权“简案快办”机制被国务院作为自贸区典型经验在全国复制推广,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2/3。
据统计,自2023年以来,襄阳两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6367件,共审结案件6121件,年均收结案超过2000件,审限内结案率99%,刑事案件平均结案时间52.7天,民事案件平均结案时间36天。
转自:湖北日报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
QQ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