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某租车公司把7辆越野车、4辆商务车、1辆小巴车租给某甲公司使用5天,合同到期后,某租车公司却起诉索赔11万余元,包括车辆维修费、洗车费、停运损失费、违章罚款等。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租赁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租车公司只拿到了2万多元燃油费,其他诉求因为举证不足,被驳回。
案件详情:一公司租12辆车使用5天,租车公司索赔11万余元
2023年9月7日,海口某租车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车合同》,约定某甲公司租用7辆越野车、4辆商务车、1辆小巴车,租期5天(9月7日至11日),租金共计4.7万元,含司机服务费。合同明确:某租车公司要确保车辆和司机的行驶安全;承租方不得强制要求驾驶员做违反交通操作规程和违章行为;燃油费根据实际发生结算。
合同履行期间,某甲公司支付了4.7万元。但某租车公司认为,某甲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夏某在微信群中要求司机在路况极差的道路上行驶,导致多辆车出现刮擦损伤。夏某曾在群里承诺:“在拍摄期间的刮擦,我们会和曹总核对清楚的,不会让各位司机大哥承担。”
某租车公司据此主张维修费、洗车费、违章罚款等共计10369.7元,以及2辆受损车辆维修期间(100天)无法出租造成的经营损失81450元。加上未付的燃油费等款项,总计向某甲公司索赔11万余元。多次协商未果后,某租车公司将某甲公司诉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维修费和停运损失费举证不足,仅支持支付燃油费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在微信群中的发言,以及后续与某租车公司员工的对账沟通,足以让某租车公司相信其有权代表某甲公司。夏某承诺对拍摄期间的车辆剐擦和违章负责,该承诺对某甲公司具有约束力。因此,某甲公司应对车辆损失及违章承担赔偿责任。
某租车公司主张维修费10369.7元,但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和收款收据均未载明车辆信息,无法证明是案涉车辆的维修费用。其中一辆车的维修费已由保险公司理赔,某租车公司并未实际支出。美兰法院认定,某租车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某租车公司主张2辆车维修期间停运100天,造成损失8万多元。可合同在2023年9月11日就已履行完毕,某租车公司未能及时将车辆送修,而是放置数月,直至12月才报险维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租车公司自身存在过错,造成损失扩大,其主张100天的停运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但合同约定的燃油费20745元应予支持,但租车公司主张的其他费用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最终,美兰法院判决某甲公司支付燃油费20745元,驳回某租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某租车公司不服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微信承诺能当证据,但实际损失必须有据可查
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分析指出,该案中,夏某在微信群中的发言,虽未写入合同,但其行为足以让租车公司相信其代表某甲公司,因此法院认定承诺有效。在商业活动中,通过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作出的承诺,只要能够证明作出承诺的人有代理权限或构成表见代理,该承诺就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夏某在合同订立、履行、结算全过程均有参与,其承诺“刮擦会负责”被法院采信。
陈积祯表示,某租车公司提交了转账记录和收据,但上面没有写明是修的哪辆车、修了什么地方、是否与本次租车有关。法院无法认定这些费用与某甲公司的租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在车辆受损后,某租车公司没有及时维修,而是放置了3个多月,这期间产生的停运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规定,守约方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明知车辆受损却拖延维修,导致损失扩大,扩大的部分只能自己承担。
陈积祯提醒,发生车损后,应立即固定证据:现场拍照、报警定责、及时送修,送修时要求维修厂在单据上写明车牌号、维修项目、损坏原因,并保留付款凭证和维修期间的证明(如修理厂出具的进厂出厂单据)。同时,可以举证证明该车辆在维修期间已有出租意向或通常出租率,以主张合理的停运损失。只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李成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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