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3日,苏某入职乌鲁木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担任企划部设计,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4年10月,因公司经营效益不佳,公司方面通过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及董事长李某多次与苏某沟通,口头告知其“企划要解散”“工作没有了”,做出了辞退决定,并承诺结清拖欠工资和绩效,但明确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4年10月22日,公司人事部门通过微信向苏某发送了一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其中明确勾选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自行提出辞职”作为解除原因。苏某当即回复表示反对:“我是被公司辞退,不是个人原因。”
当年10月24日,人事部门转而向苏某发送了一份《待岗通知书》,称因公司经营困难安排其停工待岗。10月30日,又发送《返岗通知书》,要求苏某返回企划部原岗位工作。11月5日,在苏某未返岗的情况下,公司再次发送《限期返岗通知书》,并警告连续旷工将视为自动离职。
苏某认为,公司此举是在辞退遭拒后,试图通过待岗、调岗等手段变相逼迫其主动离职,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在和公司协商无果后,苏某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拖欠的提成及加班费。仲裁委支持了苏某的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形成权的范畴。本案中,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向苏某发送明确载明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解除证明书》,结合此前公司董事长李某在通话中明确答复“对,公司要辞退你”的录音证据,足以认定公司已单方面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该决定在送达苏某时已然生效。判决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500元、双方无争议的提成工资6500元,以及双休日加班费682元。
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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