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期间身体不适,请假取医保卡就医途中死亡,能否认定工伤?单位未缴社保且事后注销公司,家属该如何维权?记者日前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4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已注销公司投资人赔偿工亡员工家属92.4万余元。
2021年8月30日,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员工程某工作时突感不适。他请假后打车回家取医保卡,不料途中病情加剧,被司机紧急送医后因心源性猝死抢救无效死亡。
程某去世后,其独女程女士认为父亲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规定,公司方则认为程某是主动离开单位后死亡,不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不认可工亡结论。
工伤认定程序尚未完结,公司投资人丛某便签署承诺书,于2022年12月将公司注销,企图让追责主体“消失”。程女士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王金海、谭广霁律师代理该案。律师认为,程某从工作发病到请假就医、途中加重送医,过程连续,不能因短暂离开单位就割裂与工作的因果关系。
经人社部门调查,这一观点被采纳。2025年1月13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社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程某视同工伤。
面对已注销的公司,程女士将该公司唯一投资人丛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丛某作为公司唯一投资人,应对公司存续期间债务担责。因程某于2021年死亡,法院采纳2020年标准:丧葬补助金47443.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合计判赔924123.50元。被告称曾支付的5000元需扣除,该诉求因无证据证明而未被法院支持。
“这警示企业,为员工参保是法定义务。”王金海律师表示,试图通过注销主体逃避工伤赔偿责任,最终会由投资人依法承担相应后果。他也提醒劳动者,工作期间发病务必报告单位并直接就医,同时全程保留证据以便维权。(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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