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竟是“配偶在竞争企业任职,严重影响公司利益”。公司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认定劳动者存在利益冲突或严重违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柳女士2006年进入博某公司工作并担任营运经理,双方签过五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为自2014年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2023年底,柳女士突然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基于您的配偶目前在公司竞争公司担任总经理,且一直采取不当言行,严重影响公司利益……当夫妻一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另一方在外开办同类竞争企业的,会对夫妻一方所在单位或原用人单位产生不利影响。现公司正式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 在博某公司工作17年,柳女士自认为从工作情况、工作态度等来看,公司都没有任何合法解除事由。于是,2024年2月,她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博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余万元,并支付2023年度年终奖6万余元、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6天的折算工资1万余元。
2024年4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博某公司支付柳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万余元及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6天的折算工资1万余元。博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博某公司认为,柳女士所任职务部门运营经理掌握着公司运营数据和参展商信息等机密材料,应尽到忠诚义务。其配偶李先生也曾在博某公司任职。后来,李先生在公开网站显示身份为物某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组织的展会与博某公司的展会都属于物业管理产业展会,且其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或机构均与博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两人作为夫妻,对信息、渠道等仍存在共享,配偶从事同一行业对于博某公司经营难免产生影响。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博某公司以柳女士的配偶在竞争公司担任总经理,严重影响公司利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供相关网页截屏证明。但即便柳女士配偶在竞争公司工作,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利用配偶资源损害博某公司利益,博某公司将此行为上升为严重违纪并据此解除与柳女士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综上,人民法院判决博某公司支付柳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万余元、2023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万余元。博某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闻晨报记者 张益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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