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案例:2023年12月30日,10岁的邱某骑自行车在某小区大门口的道路上行驶,与年迈的行人付某发生碰撞,导致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付某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桡骨远端骨折。2024年7月,经司法鉴定,付某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付某将邱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由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付某不负事故责任,故应由实际侵权人邱某承担赔偿责任。因邱某事故发生时年仅10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胡某作为邱某的监护人,未举证证明其已尽监护责任,故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付某提交的费用单据及相应证据,法院认定付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1976.51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胡某赔偿付某91976.51元。该判决已生效。
转自:纵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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