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广东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公布一起案例。刘某入职某公司任业务员期间,公司依据制定的“负激励”制度,以未完成月度业绩考核等为由,多次对刘某扣罚工资,并在工作群中发送载明扣罚金额的明细表。后刘某诉至法院,认为公司无权扣罚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公司以“负激励”之名行克扣工资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同时,案涉“负激励”制度涉及员工的奖惩、工资扣罚等切身利益,但却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也未向劳动者公示,缺乏程序正当性。综上,法院认定,某公司案涉扣罚行为应属违法,判决其向刘某返还扣罚工资14908元。
法官表示,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管理”之名,以“乐捐”“负激励”等名义扣罚员工工资,将管理与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该行为不具备合法性。用人单位就其违法扣罚工资的行为,不仅需向劳动者承担返还责任,同时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还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文/记者:刘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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