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时年32岁的王某结识了从事美容养生服务的经营者张某。张某称,通过其提供的一套包含特定调理、口服补充及仪器辅助在内的综合服务方案,可以在1年内使王某的身高增长10厘米。对于一个早已过了骨骼生长期的成年男性而言,这一承诺极具诱惑。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手写服务单、收据及付款记录,确立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明确载明了“长高10厘米”的目标及相应费用。王某为此支付了2万元。 此后,张某陆续为王某提供了数次服务。然而,随着约定服务周期届满,王某沮丧地发现,自己并未如承诺那样出现显著的身高变化。他多次与张某交涉要求退款,但张某或以“王某未完全配合”为由推诿,或坚称“服务已产生长高约2厘米的效果”,拒绝退款。协商无果后,王某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令张某退还服务费,并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
北京三中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根据现代医学基本常识,成年人的骨骺线通常已闭合,身高增长存在严格生理限制,通过非医疗性的生活美容或养生调理手段,在短期内实现10厘米的大幅增高,缺乏医学理论支持和实践验证基础,该承诺显著超出合理预期,与基本生理科学规律相悖。 同时,张某将“长高10厘米”这一具体、可量化的结果,与明确服务期限、数万元对价直接挂钩。这种具体化表述,实质上构成了对服务效果的保证,直接影响了王某的购买决策,是合同得以订立的重要因素。 此外,张某作为长期从事美容养生服务的经营者,理应具备相关基础常识,或至少负有审慎核实其宣传效果是否具备科学可能性的义务。但在诉讼中,张某未能提供任何权威科学依据或可靠实证材料。
据此,法院认定,其主观上至少存在“应当知道承诺可能虚假但仍予以作出的放任故意”,甚至存在为促成交易而故意虚构事实的直接故意。 对于张某辩称已提供服务且“王某身高增长了2厘米”的说辞,法院指出,消费欺诈的认定关键在于缔约和营销阶段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后续是否提供服务、服务是否产生某些难以验证的变化,均不能改变缔约时进行虚假宣传的欺诈性质,且所谓“2厘米的增长”无客观证据证实,与承诺的10厘米相去甚远。
据此,北京三中院认定,张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消费欺诈,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须退还王某已支付的2万元服务费,并另行支付三倍赔偿金6万元,合计8万元。
(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乔文鑫 刘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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