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刘清华 通讯员陈曜辉)购房者在验房时发现地板空鼓、墙体开裂、下水道堵塞等问题,认为商品房交付“不合格”拒绝收房,要求开发商整改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这类做法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福州市仓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0年11月,李某、陈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一套总价230余万元的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前。到期后,开发商向李某、陈某发出交付通知书。二人验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地板空鼓、下水道堵塞、墙体开裂等多处问题。此后,双方陷入争执,直至2025年1月才完成房屋交接。2025年6月,李某、陈某将开发商与小区物业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2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房屋瑕疵是否构成合法的拒收理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有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时,买受人才有权拒收或解约。本案中,李某、陈某所列的房屋质量问题,均属于装修过程中的一般性瑕疵,未涉及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也未达到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开发商在合同约定期限前已发出交房通知,且房屋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具备法定交付条件。因此,李某、陈某以一般瑕疵为由拒绝收房,缺乏法律依据,其行为不能阻止房屋交付的完成,开发商不构成逾期交房。此外,物业公司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要求其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为购房者处理交房瑕疵提供了重要指引。法官提示,购房者需明确法律对“拒收权”的严格限定——仅适用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重大缺陷。对于地板空鼓、墙面裂纹、门窗配件松动等常见的一般性瑕疵,法律将其归入“保修责任”范畴。盲目拒收房屋并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不仅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还可能因延迟收房而自行承担不必要的物业费等损失,陷入维权被动。
购房者在发现房屋存在一般性质量瑕疵时,可通过“验房留证、办理收房、凭据保修”的法定路径理性维权。需特别注意:验房记录最好有开发商人员签字确认,或通过可留痕的方式固定证据;收房后,应及时、正式地提出书面保修要求,明确修复期限;若开发商拖延,应保留好所有沟通和催告记录,作为后续行政投诉或诉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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