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因女友提出分手,一时之气借助网络平台发布侮辱、诽谤前女友的言论,这样的行为是否侵权?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情感纠纷引发的网络名誉权侵权案,并给出了答案。

男子不满分手,
在网上发布侮辱前女友的言论
原来,汪女士与许某曾是一对情侣,两人都喜欢玩网络游戏,汪女士在某游戏平台注册的网名为“某欢快”。恋爱期间,在许某多次请求下,汪女士向对方发送了自己的私密照。后来,因性格不合等原因,汪女士向对方提出了分手。
分手后,许某因求复合不成,遂在2025年9月至11月期间通过网游平台发布了汪女士私密照,并附有侮辱、淫秽性词语,败坏了汪女士名誉。另外,许某还通过更改自己游戏网名、在平台上以发红包的方式,吸引更多网友围观。
前女友要求删除不成,维权诉至法院
许某的“爆料”形成了一定的传播范围,给汪女士生活带来了极大困扰。汪女士看到“爆料”后立即联系许某,询问为何将自己照片发至游戏平台,还辱骂她,许某未予否认,且询问如何能原谅他。汪女士要求停止侵权不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在网络平台上公开道歉不少于7天,并赔偿损失20000元。
诉讼中,许某辩称,汪女士所提交的游戏平台中带有侮辱性文字信息的聊天内容、游戏昵称及涉汪女士私密照不是其所为,且相关内容也从未提及汪女士真实姓名,故不构成侵权,应驳回全部诉求。
法院:
对指向明确的网名侵权,同样要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人物使用网名、昵称在游戏中活动,虽未指真实姓名,但如可以同现实社会中自然人相对应、联系,对虚拟人物的评价便可直接指向对应的自然人。
许某虽辩称游戏平台中发布那些侮辱性文字及发私密照等均非其所为,但通过双方通话内容可知,汪女士多次质问为何在游戏中辱骂她并发其私密照,许某未予否认,且质问辱骂的词汇与游戏聊天截图内容一致,故可认定上述行为系许某所为,造成了对汪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
结合案涉侵权方式、过错程度及侵权持续时间,法院酌定赔偿汪女士5000元。据此,依法判决许某在案涉游戏平台连续七日发布公开道歉公示,并赔偿汪女士5000元。
提醒:
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言论要谨慎
网络平台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尤其网络谣言侵权更是如此,传播更快、扩散更强,因此一旦在网上发布带有侮辱、诽谤他人言论,其危害性更加凸显,更易给他人带来负面影响,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受到伤害。
对于网络侵权,轻者构成民事侵权,承担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重者还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法而承担被罚款拘留等后果,情节再严重者,则可构成侮辱、诽谤等罪名,如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网友,要理性发声、文明用网,谨记言论自由有边界,法律底线不可逾越!切勿因一时冲动做出辱骂、诋毁等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否则必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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