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三无”产品仍购买并索赔,职业打假人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给出了明确法律指引。
2024年11月,尹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联系上销售减肥产品的商户杨某,咨询其售卖的“黑金胶囊”。在交易沟通中,杨某宣称该产品“黑金加强版一袋能减25斤左右”。最终,尹某某以每袋498元的价格购买了4袋,共支付1992元。
收货后,尹某某没有直接食用减肥产品,而是将货品拍照发送给杨某质疑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尹某某称:“产品外包装无任何生产厂家、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杨某回复:“没有生产日期,都是最新生产的。”尹某某随即将其购买的两包产品送检,结果检出国家早已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西布曲明。尹某某遂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货款1992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9920元。
西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赔偿;二、原告是否属于“知假买假”;三、被告应如何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一,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销售的涉案商品为“三无”产品,且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尹某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首先,本案中,尹某某通过杨某视频中宣传的减肥产品外包装可以看出杨某销售的减肥产品没有载明相应的产品信息,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尹某某仍购买。其次,尹某某购买后并未食用而是在微信中询问杨某为什么没有生产日期等产品信息并要求送检。最后,法院还查明尹某某曾在全国不同市县多次购买类似产品并向经营者索赔。综上,可以认定尹某某属于知假买假。
关于焦点三,法院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食品药品领域,即使购买者“知假买假”,其惩罚性赔偿诉求也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予以审查。那么,如何界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法院结合案情分析认为,案涉产品宣传“一袋可减25斤左右”,作为普通消费者,购买一袋就能达到自己想要的减肥效果。同时,结合尹某某自述的体重84公斤,法院酌情认定其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1袋产品。因此,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应为1袋产品的价格498元,而非全部货款1992元。
最终,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杨某退还尹某某货款1992元;并支付赔偿金4980元(即498元的十倍);驳回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案件判决已生效。
转自|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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