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楼住户以“追求”为名,每日在楼下蹲守;明确拒绝后,仍纠缠不休;长达四年的“执着追求”,带来的早已不是感动而是恐惧……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就一起因长期纠缠、骚扰引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作出裁定,依法向申请人小雅(化名)签发保护令,明确禁止被申请人小刚(化名)的骚扰、跟踪行为,并划定100米的“安全距离”。
申请人小雅与被申请人小刚原为同一楼栋住户。自2022年起,小刚对小雅产生好感,并开始了长达四年的“追求”行动。尽管小雅多次明确拒绝,小刚仍每日在其住所楼下长时间蹲守,只为在小雅进出家门时能“见上一面说说话”。为达成所谓“沟通”目的,小刚不仅蹲守、尾随小雅,还曾接触小雅父母,希望通过他们转达自己的想法。
面对这种“甩不掉”的纠缠,小雅多次报警求助,但小刚在接受警方批评教育后依然我行我素。小雅和家人的生活安宁被彻底打破,精神备受煎熬。最终,她选择向法院寻求帮助。
小雅诉称,小刚的行为严重侵扰了自己及家人的正常生活,让自己生活在恐惧之中,已超出正常交友或追求的界限。
小刚则辩称,自己的行为仅出于好感,本意并非骚扰,愿意尊重小雅的诉求。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本案中,小刚的行为虽然源于“好感”,但其长达四年的蹲守、尾随等行为,已远远超出正常追求或社交的范畴,对小雅的生活造成了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纠缠、骚扰”行为。
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小刚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小雅及其直系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小刚在申请人小雅住所100米范围内从事影响申请人小雅生活、工作的活动。该裁定现已生效。
据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原本主要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保护范围扩展到了恋爱、交友以及终止恋爱、婚姻关系后的阶段。这意味着,即使双方从未建立恋爱关系,只要一方以“交友”为名实施纠缠、骚扰,受害者同样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外,法律不仅保护妇女的人身安全,也保障其人格权益。
本案主审法官、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四审判团队团队长杨婷提醒:“喜欢你,才想见你”“只是沟通一下都不行吗?”……这些看似“深情”的说辞,若建立在无视妇女意愿、持续侵扰妇女生活的基础上,就已不再是“追求”,而可能已构成骚扰。
如果妇女的生活因这样“执着”的追求已不堪其扰,请及时报警、固定证据,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真正的感情始于尊重,而非自我感动式的纠缠。当“追求”越界成为骚扰,司法将是每一位妇女最坚实的后盾。(全媒体记者 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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