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异地经办工作,提高经办服务管理效能,近日,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省内异地经办规程(试行)》,并于5月1日起施行。

该规程适用于浙江参加长护险、在省内跨统筹区异地居住且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有异地照护需求的失能人员,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或评估专家和第三方社会力量。
《规程》严格按照浙江长护险政策规定:
确保长护险异地经办全流程有序合规,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明确参保地与服务地经办机构职责,建立数据共享、业务协同联动机制,形成经办合力;
依托“浙里长护在线”平台,简化备案、申请、评估、结算等业务流程,为参保人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
参保人异地享受长护险待遇的标准,按照“服务地待遇,参保地支付”原则执行。
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待遇衔接,按有关要求执行。
异地备案
参保人或代办人可:
线上通过“浙里办——浙里医保——浙里长护在线”办理省内异地备案,填写服务地、开始时间、护理方式等信息,阅读并同意《长护险省内异地备案告知书》;
线下前往服务地或参保地经办窗口,办理省内异地长护服务备案。
备案通过后即时生效,参保人或代办人可通过“浙里办——浙里医保——浙里长护在线”查询省内异地备案信息。
备案原则上长期有效,撤销或变更备案可通过“浙里办——浙里医保——浙里长护在线”或医保经办窗口办理。系统自动将变更信息推送至新服务地经办机构和参保地经办机构。

待遇申请和失能评估
尚未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申请人,须通过“浙里长护在线——待遇申请——异地申请”模块,或向服务地经办机构窗口提交申请。通过“浙里长护在线”内置校验规则,系统自动核验参保、评估、待遇等状态信息,由服务地经办机构开展审核。以下情形不予受理异地失能等级评估申请:
未进行异地备案的;
不符合服务地待遇享受条件的;
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最近一次评估结论未通过且未满6个月的;
其他不予受理评估申请的情形。
经办机构应建立方便群众办事的多元化线上、线下申请受理渠道,能够通过线上获取的,可不要求参保人线下提供。失能评估申请材料主要包括:《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病历或病情承诺书、申请表等;代办人申请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经服务地失能等级评估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异地照护人员,按服务地政策享受待遇。在参保地已评估为重度失能且符合服务地有效期规定的异地照护人员,服务地经办机构无需重复评估,备案后按服务地政策享受待遇。

异地护理服务
异地长期照护服务包括居家护理、机构护理,不包含亲情照护。失能等级评估通过后,异地照护人员须按照服务地经办机构相关规定,选择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并签约。
服务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照参保人员身体状况和护理需求制定护理服务计划,并按照护理服务计划、行业规范和长护险政策规定等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如实记录服务内容。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依协议提供异地照护服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严格遵循服务地长护服务项目规范与质量标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保障范围之外的服务事项,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居家护理的,须落实图片、行动轨迹等要素采集;机构护理的,不得虚构、重复、分解收取护理服务费用。
异地费用结算
省内异地失能等级评估费用执行服务地标准和规定,经服务地审核、参保地确认后,由服务地按规定拨付评估专家或评估机构。
省内异地长护服务费用结算按服务地支付方式和待遇标准执行。经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申报、服务地审核、参保地确认后,原则上于次月底前全额拨付至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异地费用清算
省内异地费用实行省市两级清算机制,省级经办机构原则上按月以各市相互垫付资金的差额,组织市级经办机构之间进行异地长护服务费用和失能等级评估费用的清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按需组织清算。
审核核查
异地长护服务经办管理遵循“服务地为主、参保地配合”原则,涵盖异地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异地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等。
服务地经办机构应加强日常巡查、核查和专项治理,适时开展长护基金综合巡查、飞行检查等。参保地经办机构配合核查异地照护人员待遇资格,参保地与服务地经办机构应建立协查机制,确保对疑点问题快速响应与反馈。省级经办机构负责跨统筹区专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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