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及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等提供办案指导。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发布的5件案例包括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放贷收息型受贿、房产交易型受贿、投资收益型受贿、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等5种,均是近年来多发、社会关注度较高且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受贿犯罪类型。
一起案例显示,被告人王某某系江苏省某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2006年至2023年,王某某利用担任江苏省某厅某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设备销售、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976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100万元案发前尚未实际取得。
其中,2008年至2016年,王某某利用担任江苏省某厅某处处长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江苏甲发电有限公司、江苏乙发电有限公司扩建发电机组申报、审批,以及江苏乙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江苏丙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丁某某等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按照王某某的提议,上述三家公司在可直接向品牌供货商采购高温进口管件、蒸汽管件等设备的情况下,改变采购惯例、提高采购价格,增设王某某妻子刘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代理环节,并向刘某某介绍品牌供货商。刘某某在收到三家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再向品牌供货商采购设备,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售后等服务均由品牌供货商与三家公司直接对接完成。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实际获利3395万余元,王某某对此知情。
2024年3月4日,江苏省监察委员会以王某某涉嫌受贿罪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三家公司在重大项目申报、审批或公司领导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后,主动提议三家公司在设备采购等方面关照其妻子刘某某,三家公司遂通过虚增交易环节方式向刘某某输送利益,刘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无需开展实质经营或承担市场风险,仅通过转手交易即获取三家公司给予的巨额差价。王某某明知刘某某所获差价是三家公司给予的好处,具有受贿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受贿数额以刘某某实际获利数额认定。2024年4月30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受贿罪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收受股票、股权预期收益受贿行为的受贿数额认定规则问题予以明确。在此批指导性案例中,孙某某受贿案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紧密衔接,以案例形式对预期收益型受贿的范围、条件及数额认定等予以明确,对统一司法尺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最高检职务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继续自觉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坚定不移协同推进反腐败斗争,积极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与时俱进,落实最高检党组“三个善于”要求,穿透腐败犯罪“新型”“隐性”表象,依法准确把握腐败行为“权钱交易”本质,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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