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涉案当事人通过“影射式发帖+不限圈抽奖”的“擦边”方式引发不法言论大规模传播,最终被认定为侵权并承担责任。
演员甲某某和乙某某均是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甲某某的实名认证微博账号拥有较高关注量。某网络用户A某是演员乙某某的忠实粉丝,是演员甲某某的“黑粉”。 A某通过其个人微博账号,多次发布涉及甲某某的评论内容。在相关微博中,A某使用“甲X某劣迹艺人”“臭名昭著”等表述,并发布包含“诈骗素人钱财”“挑唆素人吃药”等内容的图片信息。
同时,A某围绕针对甲某某的特定话题发布“不限圈抽奖”,明确“转发过5000继续加码(评论区可+)”等。相关内容发布后,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转发、评论及点赞,形成明显扩大效应。
后甲某某将A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A某在发表涉案言论时即便未直接使用甲某某的完整姓名,而是以“甲X某”等称谓代指,但结合话题标签足以让他人意识到涉案言论与甲某某具有直接或者高度对应的关系。
涉案言论明显带有贬损他人人格的倾向,已超出理性评价的必要限度。同时,发布的“诈骗素人钱财”“挑唆素人吃药”等内容,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相关事实,亦未证明已尽到必要的核实义务。该类信息一经传播,足以显著降低甲某某的社会评价。 虽然网络用户享有自主表达意见的权利,但对于非依法具有调查、处理职权的主体而言,不得以征集所谓“线索”“证据”为名,动员公众传播未经核实的负面信息,并据此对特定主体作出评价。
A某通过设置“不限圈抽奖”的方式组织相关言论传播,以抽奖作为激励条件,要求参与者通过转发、评论并附带特定话题参与其中,客观上导致侵权结果扩大,属于侵权的加重情节。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判决A某向甲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开支。判决后,A某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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