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苏睿 甘兆扬)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到某超市内,先将少量商品称重计价,再另行将价值高的商品装袋,后将少量商品的价格签撕下贴在价值高的商品袋上,通过支付164.31元将价值913元的商品盗出超市;当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到另一家超市内,以同样方式实施盗窃,支付205.95元将价值1417元的商品盗出超市;当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到其第二次行窃的超市内,采用同样方式实施盗窃,企图支付259.4元盗走价值2724元的商品,在结账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张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张某主动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综合评判被告人张某的量刑情节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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