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李某在理发店结识被告张某后,出借10万元现金并约定高额利息,对方出具借条却在到期后以未收到款项为由拒还。
法院结合取款凭证、借条时间与交易习惯,认定借贷事实成立,判令张某偿还10万元借款。法官提醒,现金交付借款风险较高,务必规范留存证据,避免维权受阻。
据了解,李某在理发店理发时认识了张某,张某以其父亲生病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并承诺使用借款一个月支付1万元的利息,故其从三家银行取款凑足借款10万元后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了张某,张某向其出具了11万元的借条。一个月后,其向张某主张还款,张某以未收到借款为由拒绝还款。因李某去张某店中让其还款,张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民警出警后调解未果,李某提起诉讼。
庭审中,张某辩称,其确实以父亲生病为由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承诺使用一个月给1万元的利息,并向李某出具了11万元的借条,但其没有收到借款10万元,该借条出具后,其再次向李某借款1000元,其认可微信收到李某的借款1000元,故同意偿还借款1000元,并要求法院驳回李某主张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其父亲生病为由向李某借款10万元,该借款合意的达成,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条载明“本人张某于2025年7月15日向李某借款11万元整”的内容,即张某认可借款的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当天。李某于2025年7月11日取款3万元,并于2025年7月15日当日取款高达7万元,即李某已举证证明其于2025年7月15日已从银行取款10万元,李某于张某向其出具借条的当天取款已达10万元,与张某向其出具11万元的借条(张某认可借款10万元,给付1万元利息)及李某庭审陈述的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经过、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等相互印证,李某以现金方式于2025年7月15日向张某交付借款10万元后,张某于当日向李某出具11万元借条的事实存在高度的盖然性。且根据李某的庭审陈述,案涉借款约定一个月的借款期限,李某于2025年8月15日在借款期满向张某追要借款符合出借人索要借款的日常生活习惯。张某未收到李某的借款,而李某于出具借条一个月后还到张某工作的地点追要借款,亦不符合常理。
综上,法院支持了李某要求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
转自:新黄河客户端 记者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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