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包溪文 通讯员刘裕 安燕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依法戳穿当事人虚假诉讼的伎俩,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对不诚信诉讼行为处以10万元顶格罚款。
案外人突然主张20年租约
本案源于被执行人邓某名下房产的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期间,案外人丁某突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其早在2015年8月便与邓某及某实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长达20年,且已一次性付清219万余元租金,请求法院确认其租赁权,对该房产带租拍卖、不得移交占有。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对此强烈质疑。银行指出,案涉房产的抵押权设立于2015年12月,即便丁某所述属实,其也无法证明在抵押权设立前已实际占有该房屋,所谓租赁关系实为丁某与邓某等人恶意串通、阻碍执行的“虚假剧本”。
漏洞频出,谎言逐一揭穿
承办法官经详细审查发现,丁某的陈述前后矛盾,疑点重重,一场精心策划的虚假诉讼逐渐浮出水面。
丁某的诉讼行为自相矛盾。此前,某实业公司曾就该房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彼时丁某作为该公司员工及诉讼代理人,全程从未提及自己承租该房屋,反而坚称房产由某实业公司控制使用。待该公司败诉后,丁某才突然“变身”承租人主张租赁权,严重违背正常诉讼逻辑。
租金证据“一笔两用”,性质相悖。丁某提交的219万余元租金转账记录,经法院查证,该笔款项在某广场公司破产案中,竟被丁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酒店公司以“借款”名义申报债权。同一笔钱款,在破产案中是借款,在本案中又成了租金,丁某面对询问始终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进一步调查显示,邓某、某实业公司、某广场公司、某酒店公司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关系,所谓的租赁合同签订及租金支付,均在关联方内部完成。种种迹象表明,丁某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租赁关系,意图损害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司法亮剑:驳回诉求并顶格罚款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真实租赁关系的存在,其虚构租赁权、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诚信诉讼,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秩序。
据此,东莞第一法院依法驳回丁某全部诉讼请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顶格司法惩戒。丁某不服,提起复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
法官说法:虚假租赁无法对抗抵押权
承办法官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案外人以租赁权排除强制执行,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在抵押权设立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已按约支付租金。三者缺一不可。
法官提醒,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为逃避执行,虚构长期租赁关系、伪造支付凭证,试图以“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对抗抵押权与法院强制执行。此类行为不仅无法获得法律支持,行为人还将面临罚款、拘留等惩戒。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虚假诉讼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是东莞法院严厉打击执行领域虚假诉讼、维护司法诚信的典型案例。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企图通过造假、串通等方式规避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终将难逃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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