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我在成都到喀什的火车上,乘警把我打了……”
4月3日14时许,旅客周某向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库尔勒公安处乘警支队指挥室反映称其遭到乘警殴打。
面对指控,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库尔勒公安处第一时间受理侦办,成立调查专班。统筹督审、治安、法制等多部门同步开展工作,全程盯控案件核查流程,全面调取列车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目击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逐帧核查、逐项比对,精准锁定案件疑点与突破口。
据了解,4月3日14时许,成都西至喀什的T61次列车运行至兰新线嘉峪关至哈密区间,旅客周某处于醉酒状态,且无票越席至软卧车厢强行充电。客运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车票查验时,周某拒不配合。
随后,乘警魏如如接客运工作人员通报后到场依法处置。经身份核验、现场劝导后,周某表示配合验票工作,乘警随即离开继续巡视车厢工作。
然而,周某却心生不满,于14时09分多次拨打投诉电话,凭空捏造“被民警殴打”的虚假情节,严重干扰了正常执法秩序。
经查证,周某身上未发现任何伤情痕迹,监控影像与证人证言均充分证实:乘警魏如如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职、文明执法,不存在任何殴打与肢体接触行为。
在铁证面前,周某最终如实供述,其因背负14万房贷压力、父女关系不睦导致情绪低落,加之酒后心态失衡,为发泄私愤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民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三)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库尔勒公安处依法对周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面对恶意投诉、诬告陷害,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库尔勒公安处督察审计信访支队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在依规依纪依法核查涉警投诉举报线索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科技支撑与培训演练,不断提升维权和澄清正名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持续当好全处民警、辅警的坚强后盾,为锻造高素质过硬公安铁军、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保障。
转自 | 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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