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销售的货车反光贴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为获取高额利润,在网购平台开设多家店铺非法出售牟利。经湖南省汉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6年1月27日,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自2021年起,在某网购平台经营网店的宋某,偶然发现汽车车身粘贴的反光标贴虽然售价不高,但市场需求量较大,在保障销量的情况下,经营利润仍很可观,遂决定专营反光贴销售业务。经营过程中,宋某发现某知名品牌的反光贴进货价是每卷220元,而仿冒的反光贴进货价每卷仅需15元至26元。宋某将反光贴的正品和仿冒品对比后,自认为两者在外观上并无明显差异,心想若将假冒反光贴冒充正品,以80元每卷的价格出售,既能靠低价吸引客户,又能赚取不菲利润。随后,宋某购进仿冒的品牌反光贴,冒充正品出售牟利。
2025年6月19日,有顾客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网购的某品牌货车反光贴存在夜间不反光的问题,怀疑是假货。8月11日,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查,2021年至2025年期间,宋某从宁某、魏某(均未到案)等人手中购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反光贴后,再通过使用家中亲友身份信息开设的网店非法销售。侦查查明,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反光贴的金额共计382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20万余元。案发后,民警从宋某家中查获尚未售出的假冒知名品牌反光标贴159160张。经鉴定,查扣物品价值3.2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宋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5年12月19日对宋某提起公诉。
作者:王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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