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公积金中心出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如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不办理的,将被处最高5万元罚款。《规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5月1日起,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不办理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不办理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罚款”“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自应当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未超过12个月的;或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0个以下的,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不办理的,处1万元罚款。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自应当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超过12个月但未超过24个月的,或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0个以上200个以下的,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自应当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超过24个月的,或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200个以上的,或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记录,自上一次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发生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予处罚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不办理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规则》所称的单位,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规则》中“以下”“未超过”包括本数,“以上”“超过”不包括本数。《规则》所称的责令限期办理期限,自《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七个工作日。期限届满遇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届满日。
转自: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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