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在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工作,工作时因油漆打入手指内受伤,后送医治疗。
后,李某与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达成如下内容: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工伤待遇费用60,000元;基于双方因用工关系而产生之一切纠纷,就此了结,此次工伤事宜结束,双方的权利义务也结束,无任何争议,无后续任何费用。协议签订后,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给付原告60,000元。
现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并称,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05,943.80元(含医药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营养费等费用,扣除被告已支付的赔偿金额60,000元)。
被告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双方早已达成并履行完毕一次性赔偿协议,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主张,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接受劳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理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后,原告是 否有权再次要求被告进行赔偿。本案中,从协议签订时间来看,协议签订前,原告的门诊和住院治疗已经全部结束,其对自己的伤情及损失已有清楚的认知和预估;从协议订立过程来看,被告未利用自身优势、原告无经验、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要求或胁迫原告签署协议;从协议内容来看,双方对赔偿金额、支付方式、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不存在引发歧义的文字表述,原告对上述内容以及自身伤势情况均不存在错误认识;从协议订立后果来看,本次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法院核定原告的损失为60,507.50元。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为60,000元,故协议中磋商的金额客观上并不存在利益失衡的情况。
综上,赔偿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和订立时显失公平或其他可撤销情形,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各项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自愿补偿原告507.50元,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
本案判决的核心法理在于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该原则要求法律充分尊重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彼此权利义务关系。原、被告经过自愿协商,签订了内容明确、条款完备的《一次性赔偿协议》。这“白纸黑字”是双方经过磋商后共同选择的结果,是彼此真实意愿的固化体现。法律保护这种基于诚信的合意,赋予其强制约束力,以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
当然,法律并非绝对禁止撤销或变更协议,但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如同“安全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只有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此提醒,主张协议可撤销的一方,需要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对劳动者而言,在签订此类重要协议前,务必审慎对待。首先,尽量在伤情稳定、对自身伤残等级和可能产生的全部损失有较为清晰预估后再进行协商。其次,仔细阅读协议每一条款,特别是关于赔偿项目、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一次性了结”、“无争议”等关键表述,确保完全理解其法律含义。最后,如有条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理解偏差而使自身权益受损。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协商赔偿时,应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提供的赔偿方案应能覆盖劳动者的合理损失。
文字:施万莉
综合:陈家镇人民法庭、上海崇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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