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南长沙开福法院消息,罗女士和罗某是亲姐弟。2023年6月,他们的父亲离世,弟弟没第一时间通知罗女士,在母亲张大妈的同意下,悄悄为父亲办理了丧事,不仅没有举办追悼会,甚至在墓碑上遗漏了罗女士的姓名。
罗女士认为:弟弟、弟媳与母亲的做法,侵犯了自身的祭奠权。为维护权益,她将三人一并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求:
1.要求三被告书面赔礼道歉;
2.在墓碑上加刻自己的姓名;
3.另选陵园,重新安葬父亲;
4.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被告弟弟、母亲辩称:原告的各项主张均与事实不符。
父亲病危时被告主动通知了原告;
父亲已入土为安,不宜迁坟;
不将原告姓名刻入墓碑是母亲的意愿。
被告弟媳认为,自己无法左右老人的想法,更无处分权,不是适格被告。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墓碑是承载哀思的纪念物,署名体现身份关系,原告称其姓名未刻在父亲的墓碑上属于人格权范畴的祭奠权纠纷。
原被告作为逝者近亲属,平等地享有对父亲的祭奠权,各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相互体谅、协商解决告慰亡者,不得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将自己名字刻在父亲的墓碑上,这是一个女儿对自己父亲寄托哀思的合法权利,符合善良风俗,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且双方在家庭关系处理中均存在一定过错,为避免加剧家庭矛盾,对赔礼道歉诉求不予支持。原告未举证证明弟媳存在反对其刻名的行为,证据不足,弟媳无需担责。依据传统伦理和民间习俗,死者已入土为安,重新安葬不符合传统风俗习惯,不予准许。被告行为确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酌定赔偿2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罗某与被告张大妈为原告罗女士在父亲的墓碑上加名,在墓碑上加名的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罗某、张大妈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不服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一般人格权益。祭奠亲人、缅怀逝者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善良风俗,亦属基于人格尊严而享有的人格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与人民法院的保护。本案中,被告单方决定墓碑署名内容,未与近亲属协商,在亲属关系层面动摇了人格尊严的伦理根基,实质上否定了原告作为直系亲属的身份认同与情感表达权,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侵害。人民法院通过支持墓碑加名,依法保护祭奠权,在个案裁判中实现了“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同频共振,践行了“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的深厚伦理追求。这一判决不仅廓清了祭奠权的法律边界,更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为逝者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提供了司法范式。
待到清明风起时,碑石镌刻姓名、香火映照亲情,司法的温度正悄然缝合传统伦理与现代权利之间的张力。法律并非冰冷条文,而是扎根于人伦常理、生长于时代土壤的生命体。愿每一块墓碑都铭刻真实的情感联结,让姓名不只是一次形式确认,更是血脉与记忆在时间中的郑重落款。当清明风起,我们俯身献花时,所敬仰的不仅是长眠者,更是生者心中不可割舍的伦理坐标与情感重量。

清明祭扫。新华社资料图
转自:湖南长沙开福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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