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幸某酒后驾驶小轿车从万宁市往琼中方向行驶,至毛书岭路段撞到驾驶二轮电动车的罗某,造成罗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幸某乘坐他人车辆离开现场,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回事故现场向民警投案。
民警带幸某到万宁市人民医院抽血后送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含量71mg/100ml,达到国家行业饮酒驾驶标准。经万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幸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中,法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有序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幸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幸某进行了最后陈述。该案择期进行宣判。

法官提醒
酒后驾驶是“移动杀手”,肇事逃逸更是错上加错。一杯酒,可能毁掉两个家庭;一念逃,必将身陷囹圄。万宁法院提醒广大驾驶员: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务必第一时间抢救伤者、报警处理,切勿心存侥幸、肇事逃逸,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转自:万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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