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身的工作已经忙不过来,有时候还要加班才能完成,公司却强行让我接手离职同事的工作,我拒绝后就被开除了。”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职工李清的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公司支付李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余元。
2023年3月22日,该公司主管宋某通过公司内部邮件正式通知李清,要求其自即日起接手离职职工刘某的电商订单业务。李清于次日回复“收到”,但随后便第一时间与主管沟通,以自身工作较忙、无法兼顾为由,请求公司安排其他人员暂时接手该部分工作。
此后,双方就工作安排多次沟通。李清明确表示,自己工作量已饱和,2023年3月刚接手另一名离职职工的餐饮订单后,对接销售人员从18名增至52名,工作压力大幅增加,若再接手电商订单,必然需要大量加班,既超出合理负荷,也无法保证工作质量。但公司坚持认为,安排合理合法,订单组其他人员均已接手离职同事工作,李清的拒绝属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2023年6月21日,公司以李清“受到一次书面警告后,再次违反公司规定,拒绝正常工作安排”为由,向其正式发送辞退通知书,单方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李清于2023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93万元。仲裁裁决确认李清与公司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了李清的其他仲裁请求。李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清确实存在拒绝公司工作安排的情形,但该行为不足以构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一般工作经验及逻辑,刘某离职后,其负责的电商订单工作内容全部交接给李清,必然会增加李清的工作量。结合李清提交的沟通录音及公司提交的加班考勤表,能够确认李清在接手刘某工作前即已存在加班情形,而公司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李清的工作量并不饱和,也未证明由李清接手该部分工作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李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余元;驳回李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工人日报)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
QQ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