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了
但与前公司的纠葛
还未结束

离职未交回工作微信引纠纷
甲公司通过网络开展健康教育业务,设置不同进阶课程。刘某自称于2023年3月至5月期间为甲公司提供劳务。在此期间:甲公司为刘某配发工作专用手机号;刘某使用该手机号注册了专用工作微信;刘某作为客服,通过该微信添加大量购买网课的客户。
离职后,刘某并未交回该微信号。甲公司认为,工作微信沉淀了企业投入产生的客户资源,刘某未交接导致大量客户失联,深度课程无法推广,造成重大可得利益损失。甲公司因此向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工作微信账号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近17万元。
刘某辩称:离职后未再使用该微信号,客户资源应视为共同资源,公司并非唯一主体,自己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

法院:案涉微信号归公司所有
赔偿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三点:
一、案涉工作微信的归属问题。法院审理重在分析该微信账号的来源、目的和使用情形。包括:账号注册使用的是甲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号;注册目的明确指向工作需要;刘某以客服身份使用该账号进行客户沟通;客户资源由公司宣传、投放、课程体系导入而来。该账号并非刘某自主创建,也不是个人资金投入,更不是私人社交工具,而是企业提供并用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工具。综合这些事实,法院认定:该工作微信属于甲公司的“虚拟办公资产”,应由公司享有占有、使用、管理的权利。
二、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合作,离职后是否也应交接工作账号。法院认为:无论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关系,只要合同终止,均需履行“后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这些义务不是劳动者独有的,而是所有合同关系双方的共同义务。因此,刘某即便是劳务关系,在合同终止后也应履行账号交接义务,协助企业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三、刘某是否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关于甲公司索要近17万的可得利益损失,法院对此做了严格的证据审查。企业主张的损失包括:深度课程未能转化;客户无人维护导致收益减少。但“可得利益损失”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必须满足:与行为有明确因果关系;能提供具体数据支持,如此前转化率、课程单价、客户行为记录等;损失具有可计算性。甲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证据链,因此法院认定赔偿部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进行了充分的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刘某同意配合找回密码,将微信号交还公司;甲公司承诺十日内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后续回访显示,甲公司已恢复账号使用,刘某也取得离职证明。
法官:虚拟账号承载真实价值
明晰权责减少纠纷
如今网络社交账号、游戏账号、工作微信账号、平台店铺账号等虚拟账号,已体现出明显的人身、财产与管理属性,承载着真实的商业价值与法律利益,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新型财产。法院判定工作账号归属,主要看账号目的性(是否为工作创建、用于对接企业客户)与来源性(资源是否来自企业投入),并综合注册信息、账号制度建立问题、账号使用场景等因素确定权属。
法官提醒:企业应提前制定账号管理制度,包括账号登记、分配、密码管理、交接流程等;离职交接应形成书面记录,包括账号、数据、设备、客户交接清单。员工应充分认识“工作账号不是个人财产”,依法履行保密与协助义务。平台应明确账号属性和管理规则,以减少用户之间的权属争议。
综合|CCTV今日说法、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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