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拐卖犯罪,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案例一:王某文等拐卖儿童案
十余年间流窜多地偷盗十余名幼儿予以出卖,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文从2001年10月开始实施拐骗、拐卖儿童犯罪,2006年11月17日因拐骗1名儿童被以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后,继续流窜多地实施拐卖儿童犯罪。2015年12月10日,王某文因拐卖3名儿童被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刑略)。服刑期间,王某文因所实施的其他拐卖儿童犯罪被相继侦破,于2019年3月15日被从监狱解回受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文还有以下漏罪事实:
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王某文化名“王维”,单独或伙同王某琼、胡某雄(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以出卖为目的,在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等地偷盗未满六周岁的幼儿共计11人,贩卖至广东省。其中,王某文参与拐卖儿童11人,非法获利19.9万元;王某琼、胡某雄各参与拐卖儿童1人。

警方锁定王某文时,其正在监狱服刑。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文以出卖为目的,偷盗、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王某文偷盗幼儿11人予以出卖,致被害人亲属遭受巨大的精神打击且为寻亲蒙受巨额经济损失,部分被害人父母自杀未果、离婚,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系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王某文到案后对多数罪行拒不如实供述,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无悔罪表现。据此,对王某文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文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始终将具有拐卖多人、偷盗婴幼儿、长期从事拐卖犯罪以及主犯、累犯等从严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作为打击重点,坚决予以严惩。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文十余年间流窜多地实施拐骗、拐卖儿童犯罪,其间曾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实施拐卖儿童犯罪,以偷盗手段拐卖儿童共计14人,致众多家庭骨肉分离、亲情断裂、家庭破碎,给失子家庭造成严重身心伤害和巨额财产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严重危害社会和谐安宁,罪行极其严重。对王某文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拐卖犯罪绝不手软的鲜明态度,有力震慑潜在犯罪分子。
案例二:邱某江等拐卖妇女案
以介绍婚姻为名,拐卖多名精神病患、智力障碍妇女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邱某江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介绍婚姻为名,通过他人介绍,从监护人处收买或骗得精神病患、智力障碍妇女,先带至住处控制,后高价卖予他人为妻。邱某江拐卖妇女6人,非法获利共计19万元,并奸淫其中2名妇女。涉案居间介绍者和出卖精神病患、智力障碍妇女者已判决或另案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邱某江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邱某江拐卖妇女6人,并奸淫其中2名被拐卖的妇女,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邱某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对邱某江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拐卖犯罪分子以介绍婚姻为名拐卖妇女,其中部分被害人系精神病患、智力障碍妇女。此类妇女通常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加之犯罪分子以介绍婚姻为幌子实施拐骗,犯罪相对易于得手。本案中,被告人邱某江以介绍婚姻为名拐卖多名精神病患、智力障碍妇女,还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犯罪情节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治、威慑作用。同时,此类案件也反映出对精神病患、智力障碍妇女保护不足、监护人履职缺位等问题,需进一步完善对精神病患、智力障碍妇女的监护、医疗、保护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相关犯罪。
案例三:李某会等拐卖儿童案
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出卖多名亲生子女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李某会与其妻被告人张某荣在已育有多名子女的情况下,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生育后即将所生子女出卖给他人,先后出卖5名亲生子女,非法获利共计47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会、张某荣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李某会、张某荣拐卖多人,依法应从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李某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荣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对李某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张某荣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案件。法律绝不允许有任何目的、任何形式的人口买卖。子女虽然由父母生育,但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更不能被作为商品买卖。为非法获利卖儿卖女,严重侵犯子女的人身权利,为法所不容,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坚决依法予以惩处。实践中,出卖亲生子女的原因较为复杂,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严格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融合国法天理人情,审慎准确适用刑罚。本案中,对地位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张某荣,依法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体现宽以济严的政策导向。同时,人民法院积极协调推动民政、学校等部门为二被告人的未成年子女确定临时监护、发放补助金及助学金,并会同当地志愿服务机构持续跟踪回访、探望,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权益,防止衍生新的社会问题,真正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四:陈某雅拐卖儿童案
通过网络获取送养子女信息,以收养为名骗取多名婴儿予以出卖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陈某雅通过网络获取他人送养子女信息,编造自己无生育能力、愿意收养等谎言,从送养人处先后骗取3名婴儿予以出卖,非法获利13万余元。案发后,陈某雅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提供被拐婴儿下落,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雅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陈某雅拐卖多人,同时具有自首、立功以及对解救被拐婴儿起到积极作用等情节,依法从宽处罚。据此,对陈某雅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社交软件的广泛应用,涉网拐卖案件有所增多。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物色存在抚养困难的孕产妇,通过网络“送养”形成黑色拐卖产业链,犯罪较难被发现和侦破,危害性大。本案中,被告人陈某雅利用网络搜寻他人送养子女的信息,伪装身份、编造谎言,以收养之名骗取婴儿出卖牟利,具有较强的欺骗性。该案反映出网络信息监管存在薄弱环节,需进一步加强内容审核与监测,阻断线上犯罪信息流通,亦提示广大群众提高涉网拐卖犯罪防范意识。人民法院鉴于陈某雅有自首情节,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参与拐卖2名婴儿的同案犯,构成立功,并提供被拐婴儿下落,对侦破全案及解救被拐婴儿起到积极作用,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
人民日报客户端,记者: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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