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跨境电商退货不再“绕路”,浙江推动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4月开始,一批新规正式实施,看看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浙江推出12条举措,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近日,省科技厅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主导实施省“尖兵”“领雁”项目的若干措施(试行)》(点击蓝字查看详情),自2026年4月28日起施行。
《若干措施》共12条,围绕需求征集、榜单编制、项目实施、成果转化等四个关键环节,包括拓展需求征集渠道、提升需求凝练质量、建立省市县联动的需求响应机制、增加企业专家数量、重构榜单(指南)编制专家组结构、完善编制方式、优化项目申报推荐方式、完善项目定向委托机制、提升企业承担项目比重、改革验收评价方式、落实科学数据汇交要求、深入推进项目成果应用转化。
浙江严格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
近日,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若干规定》,严格预收费监管,既推动养老机构发展,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自2026年4月30日起实施。
其中,养老服务费预收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押金收取不得超过老年人入住协议确定的月床位费12倍,会员费收取人数不得超过养老机构备案养老床位数。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存管银行不得为养老机构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高风险交易、非指定用途交易等资金异常交易办理支出,存管银行应就此向民政部门发出风险提示。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失信信息将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再公示轻微失信信息。
冒名、转借、套现等六类行为可认定为骗取医保基金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月1日起施行。个人凭借其他参保人员从定点医药机构开具的医药服务单据、处方就医购药并享受医保待遇;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长期交由他人使用,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等六类行为将被认定为骗保。
跨境电商退货不再“绕路”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从4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的商品在海外发生退货时,不再要求必须退回原出口海关,而是可以灵活选择全国范围内任一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
家用美容仪即将“持证上岗”
根据国家药监局规定,4月1日起,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正式纳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未取得注册证的产品,将不得生产、进口与销售。
平台不得对消费者实行价格歧视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4月1日起施行,平台不得强制商家降价促销;明确“明码标价”要细化到促销规则、活动期限、适用范围;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等行为;明确自动续期、自动扣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并通知消费者。
每块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都将有“身份证”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4月1日起施行,提出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明确动力电池编码、信息报送等要求,运用数字化技术加强动力电池流向监测。
抵制恶意索赔同类问题短期大量投诉可能不予受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4月15日起施行。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判断因素包括,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等。
内容综合自央视新闻、浙江省政府官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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