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时懒惰或侥幸,或因泄愤从楼顶抛下杂物致使他人人身或财物受损,这样的行为如今不只是赔钱了事的“民事纠纷”,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吴某某因多次从楼顶抛掷物品,最终致使他人车辆损坏,被依法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830元。
2024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多次从其住宅四楼楼顶,向楼下人行道和车流量密集的主干道抛掷物品,致使路过行人、行驶车辆、环卫工人及楼下商铺经营者长期受到惊吓,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
2025年9月19日14时许,吴某某再次以楼下车辆行驶声音打扰其休息为由,登上其住宅四楼楼顶,捡起一个坚硬的瓦质花盆,径直往人车往来密集的主干道上抛掷。花盆坠落时砸中袁某驾驶的小汽车,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损失为1390元。案发当日17时许,吴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高空抛物被称为“城市上空的痛”,哪怕是一枚鸡蛋、一个花盆,从高空坠落都可能变成“致命凶器”。法官在此提醒——
自觉杜绝高空抛物。无论物品大小、是否有人,坚决不向窗外抛掷任何物品,不抱有“没人看见”“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
排查家中安全隐患。定期清理阳台、窗台的花盆、杂物、晾晒物等,避免因风吹、老化等原因导致物品坠落。
主动举报违法行为。发现高空抛物行为,及时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并向物业、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居住安全。
物业履行管理责任。小区物业应加强巡查、完善监控、开展宣传,及时劝阻、制止高空抛物行为,筑牢安全防线。
作者:谢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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