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银发旅游”市场持续升温,老年人跟团出游的安全问题也愈发受到关注。老年群体跟团游该如何规避安全风险?
【案件回顾】
年逾六旬的江大爷与亲友一同报名某旅游公司的北京五日游项目。行程首日晚上,导游短信通知次日凌晨4点15分集合前往八达岭长城,仅告知“行程顺序调整”,未说明全天安排。
次日,江大爷一行凌晨出发,爬长城时已显疲惫,同行家属劝其休息,江大爷仍坚持参与行程。当日行程原计划仅含长城与奥林匹克公园,导游临时在车上通知增加自费演出和天坛公园游览。
行程第3日凌晨3点15分,团队集合前往旅游景点。行进中江大爷逐渐落后,最终因身体不适在路边晕倒。虽经路人与急救人员抢救,江大爷仍因呼吸心跳骤停离世,抢救记录显示其存在高血压病史。
家属认为,旅行社擅自增加行程、高强度安排及未尽救助义务导致悲剧,诉至法院索赔。旅游公司则辩称,江大爷是因自身疾病猝死,且未告知病史,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旅游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责任认定看,江大爷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江大爷明知患有高血压却未告知旅行社,且在身体不适时仍坚持参与高强度行程,忽视自身健康风险。
而旅游公司方面,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一是未履行告知义务,旅游合同明确约定提前告知详细行程及安全注意事项,案涉行程均为临时通知,新增景点更是车上才告知,剥夺了老年人选择是否参与的权利。二是未落实健康管理,旅游合同约定需发放安全信息卡并了解游客健康状况,而旅游公司并未执行,对高龄游客未主动询问病史。三是行程安排不合理,连续两日凌晨集合,且擅自增加景点导致行程密度过大,明显超出老年人身体承受能力。
法院最终认定,旅游公司在旅游安全评估管理方面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最终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判令旅游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赔偿35万余元。
【以案为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王磊表示,老年人参团游,务必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报名时一定要填写真实病史,尤其是高血压、心脏病等基础疾病,不可因“想出游”隐瞒,这是旅游公司制定安全行程的基础;在选择旅游产品时,避免参与行程密集、早出晚归的旅游项目,签约前务必确认行程细节,拒绝模糊约定。
旅途中,旅客应时刻关注身体信号,一旦出现疲劳、胸闷等不适立即停止活动并告知导游与家属,高龄或体弱老人建议由家属陪同出游。
此外,还应妥善保管旅游合同、行程单、缴费凭证及沟通记录,若发生纠纷可作为维权依据。
对旅游公司而言,应当对60岁以上游客实行健康信息登记制度,主动询问病史,对不适宜出游者明确告知风险,不可仅依赖游客主动申报;涉及老年行程规划要更加人性化,避免凌晨集合、连续赶路等安排,每日游览时间不应过长,景点间预留充足休息时间,高温极寒天气适当缩减行程;出团前书面提供详细行程单,任何行程变动都应提前、清晰地告知游客并取得同意,避免临时加项;在整个旅游过程中,导游应随时关注老年人行进状态,遇身体不适立即启动救助预案,不可仅依赖第三方救助。
作者:高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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