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弱、不敢或者不能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共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
其中明确了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情形: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追索扶养费、赡养费;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等情形。
以上,当事人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应当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及证据材料。当事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检察院记入笔录。
(总台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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