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正式发布《关于实施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对落实《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规定且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符合政策的女职工人数、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2200元),给予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补助。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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